违法分包分为4种情况:第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许可并且总合同内未规定可以分包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出去;第二、总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分包出去;第三: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第四:分包人将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分包。
案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9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酒店的工程发包给C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XXXX元(其中包含F公司已完成518万,实际C公司工程量总价款为XXXX元)。虽C公司宣称D某、E某为其公司员工,并且该工程为员工内部承包,但并未提交能证明二人为公司员工的证据,因此D某、E某实为挂靠于C公司承揽业务,但两人并无相应的资质与条件,所以D某和E某管理该工程并进行施工。2013年11月1日,D某、E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大酒店某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乙方按图施工至钢架结构完工后,甲方需付总钢结构的完成量的工程款XX%(钢结构每平方XX元),石材安装到总完成工程量的XX%,甲方需付石材总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XX%,工程全部完工,甲方需付至总工程款XX%,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XX%,余X%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X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甲方通知进场并具备开工起算工期,总工期至XX年XX月XX日等内容。分包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员工G某、H某对湖滨温泉大酒店干挂石材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并分别与G某、H某签订《承包合同》。2014年1月22日,监理单位组织监督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对某大酒店裙楼石材幕墙骨架进行了验收,一致同意幕墙骨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D某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4月15日向A公司的法人各支付XX万元、XX万元、XX万元,合计XX万元。并且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完成外墙装修并完成脚手架落架后(施工电梯除外),工程款需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XX%即XXXX万元整。截止XXX年X月X日,B公司已支付给C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XXXX万元,已多付XXXX万元。A公司在竣工后,某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及设计人员于2014年1月22日对某大酒店裙楼石材幕墙骨架进行了验收并一致验收合格,但该部分仅为石材幕墙的隐蔽部分的验收。A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经是竣工并验收的工程,但是并未获得其他单位签名的竣工图。因D某与E某在结款时未按规定付款,A公司认为C公司违法分包给D某与E某,因此A公司向法院请求B公司、C公司、D某和E某对该款项承担相应的欠款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D某、E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给A公司工程款XXXXX元。
二、C有限公司对D某、E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 虽然该分包合同由A公司与D某、E某二人签署,但实际上D某、E某是挂靠于C公司来承揽业务。
- C公司声称D某、E某二人为其公司员工,该工程是依据公司内部承包方式分包给二人,但C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二人为公司内部员工。
-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B公司、C公司与D某、E某人为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但由于B公司依据合同已经向C公司支付超出合同所要求的款项,因此B公司对此款项不承担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