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2013年根据县里的文件的建设工程工作要求,要求对B村和C村进行改造,在工程承包时,工程预算造价并未具体提出来,并且在县里将该工程提出时,是由乡委会与A某协商的,村委会并未参与协商,合作是由乡委会与A某制定的,但实际该施工合同是由A某与B村委会签订的,由该村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工程完工后,2014年6月原告A某与B村主任,C村干部以及乡政府某主任共同结算,并于结算单上签字,。2015年双方又重新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并重新签字,于此同时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总价值10549861元,当时B村村主任与C村某组组长均签字证明,后B村村委会陆续支付A某530万元,还余5249861元未支付。B村委会此后辩称该工程结算方式和造价均为乡政府与A某制定,B村委会未参与,现对该结算单以及造价不认可,所以余款一直未支付。现A某诉请B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B村民委员会支付余款5249861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3日之内向原告A某支付欠款本金5249861元。

责任承担:

虽然B村民委员会辩称其未参与结算和造价,但是B村村主任已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因此对该结算争议并不存在,B村委会仍应承担向A某清偿欠款责任。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合同,包含了从承包开始到完工结算,每一个细节都十分重要,不管是承包方式、造价安排、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条件等都是需要精心核准的,一旦合同签订之后条件就确定了,因此在签订时必须对所有内容细节都由自己方核准,就算是第三人代你核准,你在该合同上签字认定就视为己方已认定。应当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不得已未参与为由抗辩,否则法院不得认可。

专业建议:

本案中村委会辩称其未参与结算,但其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在法律上证明其认可该结算单上结算方式和造价,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对该单据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每一个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工程结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