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报价单,约定B公司将其下员工宿舍工程承包给A公司,A公司于2009年组织人员施工,并于2009年底完成工程,但未向B公司交付,双方也未对该工程的结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至2010年2月工程仍未结算,期间,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因双方未结算工程,B公司称该工程总价款为1188000元,仍有888000元未支付,A公司对B公司所提出工程价款不予认可,认为B公司未结算仅自己核算价款,因此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15000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向A公司清偿剩余工程款915000元。
责任承担:
一、双方虽未约定结算方式,应当以标准市场方式结算。
二、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A公司与B公司所涉工程价款应当以结算书为准,经法院调查,该工程造价为1215000元,B公司已偿还30万元,因此B公司仍应向A公司偿还剩余工程款915000元。
专业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部分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签订该类合同时,无论是作为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高度重视,以免产生纠纷。
关键词:结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