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我所提供长年法律顾问的成都某工业公司准备向贵州某地的某工程进行投标,该投标为公开投标,工程价款达4亿之多。我所在收到顾问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其他资料后,立即对该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查看,并针对该招标计划的一些针对性问题向项目经理做了交流,顾问单位也向我们做出了相应的解答。由于该次招标涉及金额较大,我所决定由两名主办律师对该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主办律师从招标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入手,在相关国家公开网站上对该招标公告进行查询,对工程本身进行详细分析,通过相关查看和对招标文件本身的分析,我所对该招标文件的合法和风险作出具体意见列入法律意见书;我所又对招标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做了风险提示;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要求的合法性依据《招投标法》等文件进行了审查,对其关于投标人的要求的合法性作出意见;由于该招标文件中所标注的资金来源不够明确,我所针对资金来源而作出中标之后工程款项收取的风险提示。最后针对整个招标文件的风险以及各项资格审查予以标注,使得顾问单位的投标风险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