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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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Sep 2018

分包纠纷–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B公司在某省某市承揽了某酒店的装修装饰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公司员工C某。当年4月份,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为实际施工人,A某与C某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承包单价、方式以及结款方式和条件。A某组织员工施工,但是在2016年7月份,由于某酒店资金问题,一直未向B公司付款,因此A某的工程款也被拖欠,致使工程暂停,2016年底,A某与C某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中表明还欠A某工程款132万元,由C某向A某出具了欠条,并指明部分工程未完工,价值13万元。后因为所拖欠工程款中有部分为工人工资,工人向当地机关举报,B公司又向A某支付工人工资29万元,现因拖欠工程款过久,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解除与C某所签协议书,并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所欠工程款90万元。 关键词:分包纠纷 案例 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所签订装修合同。 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90万元。 责任承担: C某为B公司员工,因此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某为公司职务行为。B公司应当承担该协议下的欠款责任。 B公司一直拖欠A某工程款为重大违约行为,因此A某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意义: 该案中B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C某,看似为分包行为,实际上为公司职务行为,C某作为B公司员工,B公司应当对其所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分包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分包,有些情况虽看似分包,实则与分包区别极大。  

05 Sep 2018

转包纠纷–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B某于2015年底承包了某地的一家商店的装修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转包给A某,A某于2016年年初进行了施工,至2016年2月完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以及核算。并于现场立下欠条,表明B某欠A某工人工资XXXX元、材料费XXX元,在X月X日之前未付清则加收利息每月X元,并由双方签字并按下指模。虽然B某称其店老板以替他偿还A某XXX元,并抵扣伙食费XXX元,但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现A某请求法院判处B某偿还其所欠A某XXX元工人工资、XXX元材料费以及XXX元利息,共计XXX元。 案例 原告A某诉B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款项XXX元及利息(以XXXX元为本金,自2016年X月X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X%计算)。 责任承担: 一、双方虽然在欠条中约定了利息,但是该欠款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因此依法降低。 二、B某在辩护中称其店老板代偿还XXXX元,并且抵消餐费XXX元,但是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B某对该欠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合法的分包行为有利于各方,但是违法分包则会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依法分包,合法分包,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因为分包行为发生了诉讼,要依法参加诉讼,实事求是,法律是公正公开的,对于自己所提出的问题,要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05 Sep 2018

转包纠纷–原告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转包 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案例 原告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B局在网上进行投资招标,将某工程A标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C公司通过网上招标的方式,成功中标该段工程。并于2014年X月X日与B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又将该工程以转包的方式转包给D公司,D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标段工程转包给A某,B局在明知该标段工程为转包下工程仍签字盖章。A某在签订过后组织人员施工,并已经实际完成施工并且投入使用。实际中,D公司无施工资质,因此D公司为获得该项目工程,通过向C公司支付XXX元挂靠费,由C公司在网上进行投标,从而获取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B局已支付C公司、D公司工程款XXXX元,D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款XXXX元,还差XXXX元未支付。双方对工程中某一阶段所施工程平方意见不同,因此对该工程款项产生异议。现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D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A某工程欠款XXXXX元。 二、被告B局在欠付C公司或D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A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D公司为挂靠C公司并以C公司的名义获得该工程,但实际中D公司并无此类资质,仍为C公司非法转包给D公司,C公司应当对D公司因此工程对A某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B局为分包人,但是其明知A某为层层转包过后的承包人,仍签字盖章,因此对此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因为B局已对C公司和D公司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所以仅对其所欠C公司或D公司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合理有效的对抗第三人,因此转包方要对承包方所产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任何方式的转包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均不被认可,为了防止己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2、即使所签合同为转包合同,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仍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在专业知识受限的情况下,更应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05 Sep 2018

转包纠纷–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C某、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违法转包 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案例 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C某、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B公司将某住宅楼项目主体工程转包给C某,C某此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A某。原告在2015年1月份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于当年5月份完工。在工程完工后,C某仅向A某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未支付全部款项。2016年C某与E某共同向A某提供XXX元借条,此后A某凭借条多次向C某催要,但C某仅在2017年初向A某支付部分款项,其余款项仍未支付。C某与D某为夫妻关系,E某系C某与D某之女,E某所签欠条为A某为以防万一所写。现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工人工资XXX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一、被告C某、D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XXX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XXX年XX月XX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B公司对被告C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该合同为C某与A某所签,但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违法转包,B公司与C某所签转包合同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A某,因此B公司与C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某与D某为夫妻关系,并查明还在存续期间,因此D某对C某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某虽在欠条上签字,但其与该债务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意义: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合理有效的对抗第三人,因此转包方要对承包方所产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任何方式的转包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均不被认可,为了防止己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即使所签合同为转包合同,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仍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在专业知识受限的情况下,更应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

05 Sep 2018

分包纠纷–A某诉B公司、C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分为4种情况:第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许可并且总合同内未规定可以分包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出去;第二、总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分包出去;第三: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第四:分包人将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分包。 案例 A某诉B公司、C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B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但是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资质。2016年11月被告B公司与A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约定B公司将某项目分包给A某,并约定A某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B公司交纳保证金XXXX元,协议签订后,2016年11月2日     ,A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B公司支付保证金XXX元;11月10日,A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公司支付保证金XXX元。B公司与12月底向A某出具收到A某XXXX元保证金收据。C某为该保证金的实际占有人,但是在A某交纳保证金之后,A某与C公司并未实际进行建筑工程分包,B公司未履行该协议。A某要求B公司退还保证金,B公司于X年X月退还A某保证金XXXX元,X月X日以以物抵债的方式退还A某XXXX元,还余XXXX元未退还。现A某诉B公司和C某,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XXXX元保证金。 法院判决: 一、判处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X日内退还A某XXX元保证金,并退还XXX元利息的70%。 二、C某对上述退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B公司无建筑工程分包资质,因此A某与B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协议是一个无效协议,B公司要求A某交纳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B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C某作为实际保证金持有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该建筑工程分包协议无效主要责任在于B公司,A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该保证金利息的退还由B公司承担70%,A某承担30%。 案件意义: 对于无建筑工程分包资质单位,其违法分包工程所签合同无效,在接受分包工程约定保证金,滞纳金之类均为无效约定,分包方要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责任。    

05 Sep 2018

分包纠纷–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违法分包分为4种情况:第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许可并且总合同内未规定可以分包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出去;第二、总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分包出去;第三: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第四:分包人将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分包。 案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9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酒店的工程发包给C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XXXX元(其中包含F公司已完成518万,实际C公司工程量总价款为XXXX元)。虽C公司宣称D某、E某为其公司员工,并且该工程为员工内部承包,但并未提交能证明二人为公司员工的证据,因此D某、E某实为挂靠于C公司承揽业务,但两人并无相应的资质与条件,所以D某和E某管理该工程并进行施工。2013年11月1日,D某、E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大酒店某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乙方按图施工至钢架结构完工后,甲方需付总钢结构的完成量的工程款XX%(钢结构每平方XX元),石材安装到总完成工程量的XX%,甲方需付石材总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XX%,工程全部完工,甲方需付至总工程款XX%,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XX%,余X%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X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甲方通知进场并具备开工起算工期,总工期至XX年XX月XX日等内容。分包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员工G某、H某对湖滨温泉大酒店干挂石材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并分别与G某、H某签订《承包合同》。2014年1月22日,监理单位组织监督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对某大酒店裙楼石材幕墙骨架进行了验收,一致同意幕墙骨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D某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4月15日向A公司的法人各支付XX万元、XX万元、XX万元,合计XX万元。并且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完成外墙装修并完成脚手架落架后(施工电梯除外),工程款需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XX%即XXXX万元整。截止XXX年X月X日,B公司已支付给C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XXXX万元,已多付XXXX万元。A公司在竣工后,某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及设计人员于2014年1月22日对某大酒店裙楼石材幕墙骨架进行了验收并一致验收合格,但该部分仅为石材幕墙的隐蔽部分的验收。A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经是竣工并验收的工程,但是并未获得其他单位签名的竣工图。因D某与E某在结款时未按规定付款,A公司认为C公司违法分包给D某与E某,因此A公司向法院请求B公司、C公司、D某和E某对该款项承担相应的欠款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D某、E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给A公司工程款XXXXX元。 二、C有限公司对D某、E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该分包合同由A公司与D某、E某二人签署,但实际上D某、E某是挂靠于C公司来承揽业务。 C公司声称D某、E某二人为其公司员工,该工程是依据公司内部承包方式分包给二人,但C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二人为公司内部员工。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B公司、C公司与D某、E某人为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由于B公司依据合同已经向C公司支付超出合同所要求的款项,因此B公司对此款项不承担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违法分包…

05 Sep 2018

工程结算争议–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报价单,约定B公司将其下员工宿舍工程承包给A公司,A公司于2009年组织人员施工,并于2009年底完成工程,但未向B公司交付,双方也未对该工程的结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至2010年2月工程仍未结算,期间,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因双方未结算工程,B公司称该工程总价款为1188000元,仍有888000元未支付,A公司对B公司所提出工程价款不予认可,认为B公司未结算仅自己核算价款,因此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15000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向A公司清偿剩余工程款915000元。 责任承担: 一、双方虽未约定结算方式,应当以标准市场方式结算。 二、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A公司与B公司所涉工程价款应当以结算书为准,经法院调查,该工程造价为1215000元,B公司已偿还30万元,因此B公司仍应向A公司偿还剩余工程款915000元。 专业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部分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签订该类合同时,无论是作为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高度重视,以免产生纠纷。 关键词:结算争议

05 Sep 2018

公司法律顾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3日,我所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5月初,该公司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鼓励员工努力工作,打算实行员工股权激励政策,让员工与企业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紧紧相连。现该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为其出具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股权结构: 截止2017年5月31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创始股东,共4200股,8300元/股。因公司实施该员工股权激励政策,股东为公司发展和政策实施,自愿出让股权份额:100股以实施该政策。 具体方案: 我所律师对该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出具了具体的方案,从政策原则、奖励对象、激励股权分类、风险承担、利益分配以及份额分配6个方面做了详细方案,并对其他方面的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查询和规定,该建筑工程公司对我所所出具的方案给予极好的评价,并对该方案的内容予以认可并采取。 政策意义: 股权激励政策是现在很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都会采取的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让员工把公司的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去维护,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以便公司更好的发展和经营。 顾问项目: 我所对该种政策有着优化的方案和实施经验,可以根据顾问单位实际股权结构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方案,以便公司既能通过该政策激励员工又不会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05 Sep 2018

公司法律顾问合同风险防范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我所聘请了法律顾问,与我所签订了长期顾问合同,2018年初该建筑公司与其合作的某单位一起向某项目工程投标价值9亿元,并准备签订相应投标合同,该建筑公司通过面谈方式向我所提供相应材料,由我所帮助其对该项目工程投标进行风险控制,并对其相应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和分析,并为其作出相对应的法律意见书。 招投标风险控制: ①通过相关查询对发包单位进行了细致的了解,并对发包单位的资信做了相应的调查。 ②对该项目工程进行了相关评审,对该项目的具体投标范围、规模做了具体统计,并分析了该项目中标无效的各种情形,对招标单位不予受理或按废标处理的文件的情形进行了统计,对投标成本较低情形所出现的后果做了标识。 合同审查与分析: ①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无效情况作出相应的风险控制。 ②针对合同具体条款内容作出意见书,对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主要条款是否一致、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对我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平等条件等内容作出具体意见,保障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05 Sep 2018

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结构建议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8日,某装修装饰工程公司向我所聘请了法律顾问,与我所签订了长期顾问合同,2018年4月,该公司欲重新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规划,并向我所提出了规划提案,我所律师根据该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股权结构规划建议和方案。 股权结构含义以及表现形式: 1.股权结构是大部分公司运行的重要结构,主要是指各个股东资产在不同方面的分布和构成状况。 2.表现形式一般以图表的形式。 股权结构的分类: 根据股权的集中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公司存在某个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的绝对控股股东,称为高度集中类。 公司存在的某些股东拥有相对较多的股权,大致均在10%到50%的股权,称为相对集中类。 公司不存在某些或某个特定的大股东,所有股东所持股权份额均为很小份额的,称为高度分散类。 方案: 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依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分类给出了不同的模型,并针对每一种模型均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和优点。 对每一层所持有股权的股东的责任、权利以及利益均作了详细的表格,以便顾问单位更好的去选择模型。 我们针对股权的特殊性对股权的流动性和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