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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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Sep 2018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经过多次商议和研究,A公司将某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负责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实施工程,工程总价款289万元,B公司于2012年开工,但是于2017年5月才竣工准备验收材料,合同的初步约定为2012年7月开工到2012年10月竣工,因此A公司拒绝接受竣工验收材料。后B公司将该材料提存到某人民调解会,并进行了公证,于2017年9月26日将该竣工验收报告邮寄给A公司,A公司进行了签收,但并未组织人员验收,但是又使用了该工程项目的厂房。现在在保修期内发现被告该厂房出现质量问题,粉刷层拱起并且多方出现渗漏情况,A公司向B公司请求B公司履行保修义务,B公司未履行,现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对该厂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预估为34万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B公司承担原告A公司厂房的维修责任的70%,约为23.8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B公司以A公司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厂房为由辩护,但依据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其与是否擅自使用该工程无关,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保修义务。 该厂房部分地方拱起与其排气孔工程施工有关,A公司未经验收使用存在着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大小分配责任为A公司承担30%的责任,B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案件意义: 未经竣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工程出现问题仍在保修的内的无论是否经验收使用,施工方都应当承担其保修义务,是不可避免的。 专业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避免使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发包方应当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工程,避免施工方以此为由减少自己的责任。  关键词: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  

05 Sep 2018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初,A公司与B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A公司位于某镇的厂区道路施工工程承包给B公司,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并且A公司也未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道路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B公司经A公司同意后由B公司自行出具图纸进行施工,并于2011年底完成该工程。该工程在施工期间,A公司分3次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有发票证明,但双方在完工后并未办理验收程序,2012年初,双方又重新补签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并于其中约定工程价款共1450000元,竣工验收后X月内支付XXX%,保修期满X年内支付XX%,并约定保修期为1年。2015年,该道路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请求维修,B公司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修理。因此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履行维修义务。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期,法律规定的道路工程施工保修期为2年,合同中约定的1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为合法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2011年达成协议施工时并未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而是在2012年初补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其合同效力应当从2012年初补签后开始发生效力,因此保修期应当为从2012年初起计算1年,截止2015年保修期早已超过一年,因此B公司并不承担保修义务。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的保修期是依据法律规定所约定的受法律保护,在保修期内施工方有义务履行保修行为,但是对于超出保修期的工程,施工方不承担保修义务,但可以为发包方提供有偿维修行为。质保责任是每一项工程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质保责任是在合法期限内承担,并不是永久性承担,该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但是不是我方当事人义务的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 专业建议: 该案件中,我方当事人虽然为承包方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但是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已过,我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该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向我方当事人请求有偿维修。   关键词:质保责任

05 Sep 2018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原告A公司诉B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某建设施工合同将某改造工程发包给A公司,2013年12月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价款为1919531元。实际中,A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B   某,约定工程包死价为200万,,支付方式为签合同时支付50万,工程完成时支付150万,实际中在2015年的某公司与A公司的官司中已经被判决B某为实际施工人员,并且各方对上述结算工程款无异议。2015年3月,某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通知单,通知其所承包的某改造工程存在极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现在还未超出质量保证期2年,要求A公司必须在10日在对该工程中地面和树木等问题进行维护,一切损失由A公司负责。因前一案件中已确定实际施工人员为B某,因此A公司认为该损失和维护费用应当由B某承担。实际中某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款结付给A公司,并且A公司实际并未履行该维护义务。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B某向其履行保修义务或支付修理费20万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B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原告A公司与B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期限,但A公司与某公司约定了保修范围和期限,A公司应当承担对该改造工程的保修义务,虽然该工程实际为B某施工,但A公司也应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可以向B某索要保修费用,因为A公司实际并未对该工程履行保修义务,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某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意义: 该案中虽然该改造工程为某公司发包给A公司,A公司将其分包给B某,但是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质保期承担维修责任,B某虽为实际施工人但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A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某在A公司未承担责任之前负担该维修金。 专业建议: 分包人与总发包方所签订合同时为合同相对人,所约定的保修责任应当由分包人履行,分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才有权向分包承包方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质保责任  

05 Sep 2018

顾问全周期服务案例

项目内容概述: 某地政府廉租房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采用标准廉租房模式,总投资估算为15亿元。当地政府早先通过架构设计为项目融资+EPC模式(BT模式),当地建投集团负责承建和实施,我方当事人即社会投资人为实际施工单位。现我方当事人就该模式在当前社会法律背景下寻求我所进行风险管理,对具体风险进行评估和调整。 风险管理: 任何建设工程项目都可能存在着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风险,是一种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而风险管理就是在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结合当前法律背景、社会背景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法律评估提出项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尽可能的降低法律风险。 顾问服务: 我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架构设计有着足够的了解和设计,通过对相关法律的阅读我们对BT模式做了相关风险评估。 ①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该通知明确禁止了一切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方式包括了BT模式。②因为上述文件的原因,目前社会上普通通用PPP模式,而BT模式因为被禁止所以无法实现融资。并且BT模式下的政府资金仅依靠政府本身的承诺,并没有相应的政府资金预算,社会投资人有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风险。因此,该项目欲使用融资+EPC模式不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对应该风险我们提出两套改进方案,①政府采取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采用传统模式的政府投资模式,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②将模式设计修改为PPP模式, 由该地政府投标集团公开向社会招标投资方,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将项目具体运营实施交由该项目公司管理,政府应将该项目支出责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最后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PPP模式下的构架设计能有效降低风险,保证该社会投资人的利益不受潜在风险的威胁。  

05 Sep 2018

工程款项纠纷–原告A某诉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将某大楼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了B公司,B公司随后将其中安装项目分包给A某,双方未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某随后组织员工施工,并于2015年初完工,双方于1月初办理结算,B公司已盖章的方式对A某所完成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欠款进行了确认。但之后B公司以某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并表示结算清单是其公司内部报账清单,并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欠款依据。因此现A某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欠款310万元。 案例 原告A某诉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B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欠款3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B公司在抗辩中虽然声称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也未结算工程,但实际上B公司在该项目结算清单上签字并盖章,因此该清单存在着法律效力。 B公司应当承担该清单所显示的工程欠款向A某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该案中,A某虽未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B公司仍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则该口头协议就应当发生效力,A某仍可以依据该清单要求B公司向其清偿所欠工程款。 专业建议: 对于分包承包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分包人签订相应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工程欠款  

05 Sep 2018

工程款项纠纷–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C某、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C某为挂靠在B公司名下,B公司实际为一家劳务公司。2016年C某挂靠在B公司下承揽了由D公司开发的某工程,后B公司和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组织人员施工,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C某已签收该工程,期间,杨某支付A某工程款XXX元,还余部分工程款XXX元未付。2017年底,经双方核算,C某以B公司、D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A某工程款,并出具一张欠条XXX元。实际上D公司与A某所涉款项,D公司已向A某全部支付。现原告A某诉请法院请求判决C某支付其工程款XXX元,B公司与D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C某、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 被告C某向A某给付工程款XXX元。 被告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原告A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C某与A某所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但依据相关法律承包人完成工程有权依据该合同向分包人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C某对该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B公司将工程分包给C某为违法分包,因此B公司对C某欠付A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公司为总分包方应当对其所欠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D公司已付清该份额内工程款,因此并不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工程欠款收取

05 Sep 2018

工程欠款收取–A某诉B公司、C公司、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D公司将某工程承包给B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有独立的施工资质,但没分包资质。C公司在获得B公司内部承包后又将该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A某,A某按约定组织施工,后因为D公司资金原因A某于2014年停止施工,经原被告确认,涉案已施工工程价值XXX元,C公司已向A某分X批次共支付XXX元,尚欠XXX元为结算。现原告A某诉求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D公司连带清偿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并在工程款限额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 A某诉B公司、C公司、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C公司给付原告穆占丰工程款XXX元; 二、被告C公司给付原告穆占丰工程款XXX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D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给付责任; 四、原告A某就上述第一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承担: 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并且C公司有相应资质,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因此C公司与A某所签合同由C公司承担责任。 D公司为发包方,因此应当对其所应付款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为合法分包的则由被分包方承担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

05 Sep 2018

工程结算争议– 原告A某与B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根据县里的文件的建设工程工作要求,要求对B村和C村进行改造,在工程承包时,工程预算造价并未具体提出来,并且在县里将该工程提出时,是由乡委会与A某协商的,村委会并未参与协商,合作是由乡委会与A某制定的,但实际该施工合同是由A某与B村委会签订的,由该村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工程完工后,2014年6月原告A某与B村主任,C村干部以及乡政府某主任共同结算,并于结算单上签字,。2015年双方又重新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并重新签字,于此同时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总价值10549861元,当时B村村主任与C村某组组长均签字证明,后B村村委会陆续支付A某530万元,还余5249861元未支付。B村委会此后辩称该工程结算方式和造价均为乡政府与A某制定,B村委会未参与,现对该结算单以及造价不认可,所以余款一直未支付。现A某诉请B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B村民委员会支付余款5249861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3日之内向原告A某支付欠款本金5249861元。 责任承担: 虽然B村民委员会辩称其未参与结算和造价,但是B村村主任已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因此对该结算争议并不存在,B村委会仍应承担向A某清偿欠款责任。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合同,包含了从承包开始到完工结算,每一个细节都十分重要,不管是承包方式、造价安排、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条件等都是需要精心核准的,一旦合同签订之后条件就确定了,因此在签订时必须对所有内容细节都由自己方核准,就算是第三人代你核准,你在该合同上签字认定就视为己方已认定。应当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不得已未参与为由抗辩,否则法院不得认可。 专业建议: 本案中村委会辩称其未参与结算,但其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在法律上证明其认可该结算单上结算方式和造价,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对该单据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每一个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工程结算争议

05 Sep 2018

分包合同诉讼时效案例

关键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案例 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C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B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某中学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以及食堂的施工工程。C某与B公司存在转包、分包的关系。之后B公司通过分包方式将总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A某,A某在签订合同后立即组织人员施工,并依照约定分别完成了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食堂的水电安装工程。自开工以来,A某收到B公司工程款合计XXXX元,剩余尾款XXXX元,并经过实际调查查明,B公司于2007年变更了公司名称。2004年9月,被告B公司以单位工程承包责任的方式将该工程转包给C某,C某为实际工程负责人。2008年1月,A公司获得了由该工程所在学校开出的证明,表明该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为其所作,并于当时就清楚该学校已将全部工程款与B公司和C某结清,但A某在知晓该学校已经付清工程款后,仅在2010年之前向被告主要过工程款,在2010年后至今未主张过该工程款,至今已经4年多。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该案中,虽然B公司与C某存在违法转包的现象,应当对欠A某款项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A某在4年内未向被告主要权利,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未主张时效期间,则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但是如果被告在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对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不会丧失自己的权利但权利效力会削弱。这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原告虽然是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但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虽然其还拥有相应的债权,但是却丧失了以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权利,法律不只是为一个人而服务。 专业建议: 要在合理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给对方以任何理由侵害自己权利的机会。 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要第一时间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以便在最好的时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后,本人的合法债权仍然存在,但保护它的途径则变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