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某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厂车间的建设项目合同,并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项目由其公司员工A某负责,并与A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项目合同中写明了A某有权代表某公司在该项目上行使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后A某又将该项目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当事人,工程结算为2298585元,由A某在结算表下签字,后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1872500元,还余426085元的人工费用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以及某公司请求支付,A某以其为公司内部承包人员为由,认为该款项应当由某公司负责,因此拒绝承担;某公司又以其实际上已将该项目转包给A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与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人工费用426085元。
法院判决:
判令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用426085元。
责任承担:
现在很多没有资质的个人通过挂靠企业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承包下来,虽然在名义上为公司承包但实际是个人承包,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的承包,公司要为个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一般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个人所欠分包人的款项公司也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