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广场集团签订了电梯设备承揽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为某广场提供电梯建设服务,合同约定价款为276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向我方支付了63万元,还余203万元未支付,设备安装完毕后由该种类设备安检部门进行验收,并且我方当事人已经承担了质保责任,在质保期内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现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因结算节点问题而引起款项未付清纠纷,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广场集团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项203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广场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3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被告某广场集团以未到结算节点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我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出具由当地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已安装的电梯均合格,并且被告已经再竣工移交单上签字盖章,与其所称未到结算节点不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该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