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我方当事人作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取得该工程,后因被告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并于2016年9月三方达成协议,有被告某公司负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出该工程,并明确了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我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数额为8098385元。但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并未依照协议内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仅支付了工程款的4%,还余96%未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依据协议支付拖欠我方当事人的工程款7774449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74449元。 责任承担: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多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例如继承中就存在权利义务承继关系,继承了财产的同时也得继承债务。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与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签订义务继承协议是法律所允许的,既然其承继了义务就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