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上海某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双方就工程中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脚手架租赁时间和价格以及人工费用等,后因为被告上海某公司需要就外墙工程施工双方又签订了延期补充协议,约定了租金,由我方当事人负责对脚手架调整修正等负责。施工完成后,上海某公司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第一次约定的租金,不愿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占用脚手架费用和人工费用共计314961元,并且还扣留我方当事人部分钢管,钢扣等材料。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占用费及人工费共计314961元,并退还我方的材料。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占用费及人工费共计314961元并退还所有扣留材料。

责任承担:

补充协议具有和本协议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也要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