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8,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住公司就某别墅群的外墙工程签订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67821元 ,后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住公司与2016年1月进行结算,工程合格,约定结算价款以合同约定价款上调15%。2017年3月,原告某住公司向我方当事人出函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其维修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因法定约定该类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现已过保修期,我方当事人拒绝为原告某住公司进行免费维修,但可以进行有偿维修。但原告某住公司认为我当事人有义务为其免费维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为其免费维修或支付相应价格的维修款。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我国实践中,工程施工存在质保期是必然的,在质保期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工程的维修责任。但超出质保日期的承包方有权拒绝免费维修,但可以提供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