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6,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某铁塔公司与某联合公司签订了铁塔基座建设工程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又通过挂靠在联合公司名下的方式在内部取得该项目,与联合公司签订了协议;随后我方当事人又找到A某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随后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17年3月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项,但我方当事人与A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扣留的总工程款847万元的5%的质保金。现工程竣工验收已过1年3个月,A某就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我方当事人当然拒绝,所有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向其退还工程质保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扣留工程质保金的问题,一般均为在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期未满及主张退还的除特殊情况外均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