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0,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小区楼盘开发工程发包B公司,合同约定价款为51315999元,该工程于2017年6月份竣工验收。B公司将该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C某,C某在此后又将工程中部分楼开发项目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加盖了B公司项目部印章,工程竣工验收时B公司的代表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数月,被告B公司和被告C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9532596元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向被告B公司和C某索要时双方互相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和C某支付原告工程款9532596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2596元,被告C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被告C某以其仅仅为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对工程款项不负清偿责任,但实际中C某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成为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承包人,虽然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合法,该分包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我方当事人已依据该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工程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我方当事人知悉,A公司已向B公司和C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质保金除外),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C某和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和C某也必须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