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4, 2018 webadmin

情况简介:

2017年7月18日,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就某工程绿化工程进行专项分包,该施工单位与2017年8月20日竣工,并于我所顾问单位进行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95%进行结算,付其工程款24万元,后2017年底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我所顾问单位在于业主方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分包的该工程施工时,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并且实际工程量也比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少较多部分,实际工程量仅为17万元,依据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实际工程量以我所顾问单位与业主方结算的量为准。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退还我所顾问单位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所以顾问单位向我所提出针对该事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发具律师函,要求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

意见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要求后立即指派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基础了解,并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等进行细致询问,后先向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委托书,在顾问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立即起草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针对该事进行说明,在最快的日期内将该律师函发向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顾问结果:

在我所向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出具律师函后,该单位就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与我所顾问单位进行交涉,并就该事件进行了解,在确认事实情况后即退还我所顾问单位多支付的分包工程款7万元,至此顾问单位对我所的处理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