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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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ec 2018

合同无效但是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相对人接受的,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县乡镇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将某建设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被告A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由A某进行施工,2017年7月,A某找到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某段公路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08万元。合同中清楚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且A某立即找另外公司进行施工。但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并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结算证明,现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566072元,均为得到A某的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责任承担: 本案例中被告A某一直以我方当事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实际上其在结算时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该段工程,虽然我方当事人没有建设资质,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其实际已经完成部分工程量即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A某也接受了我方当事人的施工工程,因此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A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10 Dec 2018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被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就某项工程中楼室、卫生间、厨房防水工程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29226元,工程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被告A某承诺于9月20日至9月25日结清工程款,到期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未果,实际上A某也并无建设施工资格,A某为挂靠在B公司名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我方认为B公司应当对该笔工程款和A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029226元,B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工程款1029225元,被告B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很多无资质人员通过挂靠的方式,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分包出去,虽然该种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也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履行自身义务后有权向分包人索要工程款,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而该分包又属于违法分包,其应当对工程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10 Dec 2018

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小区楼盘开发工程发包B公司,合同约定价款为51315999元,该工程于2017年6月份竣工验收。B公司将该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C某,C某在此后又将工程中部分楼开发项目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加盖了B公司项目部印章,工程竣工验收时B公司的代表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数月,被告B公司和被告C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9532596元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向被告B公司和C某索要时双方互相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和C某支付原告工程款9532596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2596元,被告C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被告C某以其仅仅为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对工程款项不负清偿责任,但实际中C某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成为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承包人,虽然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合法,该分包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我方当事人已依据该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工程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我方当事人知悉,A公司已向B公司和C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质保金除外),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C某和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和C某也必须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