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设计公司设计我方当事人准备建造的某产品生产项目, 设计费用共计6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依约向某设计公司提交设计资料,并全额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完成后我方当事人即委托建设单位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在完工后进行试生产的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部分发现按某设计公司的设计建造的厂房泄压面积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后某设计公司又重新改造设计。2018年初我方当事人又委托原来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签订了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139万元。此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设计公司主张赔偿损失,被告某设计公司均未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设计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因其设计失误和造成的损失139万元、并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65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设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设计费用6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损失139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 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该设计公司的设计失误当然应当赔偿损失并免收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