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1, 2019 webadmin

情况简介:

      2016年6月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就某贫困地区电力改造工程签订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所顾问单位承包其某电力该项项目,我所顾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于2018年2月完成结算审核。依据我所顾问单位提供的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我所顾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最终结算证明后发包方即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则付至工程款全部。但截至2019年1月,我所顾问单位在多次催款后,谋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仅支付1亿3千多万,仍由891万元未支付,我所顾问单位特此委托我所为其就针对该事宜出具律师函。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委托后,立即指派相关律师进行工作,该律师对该EPC总承包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顾问单位提供的结算,验收等资料进行透彻分析,从合同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的角度对本次拖欠工程款事件进行分析,为其出具律师函。

顾问结果:

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我所出具的律师函后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付款,我所顾问单位在律师函发出5日后即收到全部款项,对我所的法律顾问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