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原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就A某位于某农场园的二厂养猪场的修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A某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且约定了我方当事人若未按约定日期竣工的,将支付工程款30%的违约金,后我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进场施工,2017年底A某因我方当事人未完工便将我方当事人清楚施工地,后A某又找其他施工方进场施工,并且在施工完毕后直接使用案涉工程,A某一直未与我方当事人进行竣工验收。后原告还因我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判决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违约金26万。现A某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向原告A某支付返工费用和偷工减料费用共计96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我方当事人未按工期完成施工,但已经由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承担了相应的责任。A某在将我方当事人清场后找其他施工方施工,并且在施工完毕后不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并且在使用几个月后向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当然不予支持,我方当事人更不可能支付返工费用;并且原告A某向法院申请的鉴定工程质量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