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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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an 2019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清运作业的,当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就某公路段连接线改建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原告负责包括土石方清运在内的施工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约定天晴则必须进场作业,后我方当事人通知原告A某进场施工后,A某一直拖延,在14天之后才进场施工,此后A某又于2018年10月中旬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允许情况下擅自退场,我方当事人为不影响工期因此只能找寻其他施工方进行清运作业,现原告A某又以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交于其他施工方施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退还原告A某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解除合同协议书。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此案原告A某不仅未依约定按时进场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又擅自离场,不再作业,导致我方当事人工期延误,已经构成了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不可能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且原告A某虽然声称因我方原因无法继续施工,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 Jan 2019

EPC项目发包方拖欠顾问单位工程款,顾问单位委托我所为其出具律师函!

情况简介:       2016年6月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就某贫困地区电力改造工程签订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所顾问单位承包其某电力该项项目,我所顾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于2018年2月完成结算审核。依据我所顾问单位提供的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我所顾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最终结算证明后发包方即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则付至工程款全部。但截至2019年1月,我所顾问单位在多次催款后,谋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仅支付1亿3千多万,仍由891万元未支付,我所顾问单位特此委托我所为其就针对该事宜出具律师函。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委托后,立即指派相关律师进行工作,该律师对该EPC总承包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顾问单位提供的结算,验收等资料进行透彻分析,从合同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的角度对本次拖欠工程款事件进行分析,为其出具律师函。 顾问结果: 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我所出具的律师函后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付款,我所顾问单位在律师函发出5日后即收到全部款项,对我所的法律顾问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赞扬。

04 Jan 2019

合同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有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某县集中供暖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并交付的当年的11月份之前付至工程款的95% ,我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工程总价款为2305830元,扣除5%的质保金以及被告已经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的60万元工程款,被告仍应当向我方当时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但被告一直以双方未经决算,未达到支付条件,不予支付,遂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被告以为决算为由抗辩。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决算为由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主要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如不违反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就有义务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由索要工程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当然依法支持。

04 Jan 2019

顾问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出租名下房屋,我所为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情况简介:      2018年12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公司(国有企业)其名下某两套商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提前到期,现其准备将该两套商铺重新招租,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需要向上级部门或委管部门审批,我所顾问单位在拿到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又向当地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报,并确认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因此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房产中介公司对两间商铺进行评估,并对整个房屋的价值、租金以及使用中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在评估后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集体讨论方式作出具体招租方案,并准备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公告。现委托我所对该方案和租赁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委托后立即派遣顾问律师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顾问单位收集相关材料,通过确认分析,顾问单位此次出租的房屋为其名下产权的两间商铺,但其出租的方式并非单独出租,而是两间房屋打包出租,整体出租,根据当地部门的相关规定,超过200平米的国有企业名下资产出租的,需要向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才可出租,而未超过200平米的则不需要,顾问单位的两间房屋单独均为超过200平米,但如果以整合出租的方式则超过200平米,需要进行评估;并且顾问单位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过于简化,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均未进行规定,容易致使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我所顾问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分析评审,针对不合理不合法部分进行提示和修改意见。 顾问结果: 顾问单位对我所这次法律服务极其满意,对我所派遣的顾问律师的专业水平给予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