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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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Feb 2019

供货方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按约定供货的,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我方当事人与某公司就某幼儿园迁建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又与被告某陶瓷公司签订了陶瓷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由某陶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我方当事人提供某品牌产品,并且对包装和质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向被告某陶瓷公司支付预付款70万元,但是被告某陶瓷公司即向我方当事人发函告知所提供的陶瓷砖用无字牛皮纸包装,我方当事人明确回复不予同意。但是在供货过程中,被告某陶瓷公司仍未纠正该项错误,并且也不按时向我方当事人供货,因此我方当事人又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针对违约责任和供货时间等作出了约定。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某陶瓷公司仍是不按约提供货物,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某陶瓷公司通过我所发送律师函要求退还多支付的预付款并解除合同。某陶瓷公司均未予以理会,因此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购销合同且被告某陶瓷公司退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款47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款47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陶瓷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供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致使我方当事人签订该购销合同的目的不能达成,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该购销合同。并且我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就支付了70万的预付款,但被告仅向我方当事人交付了价值23万元的货物,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多支付的预付款。

15 Feb 2019

无法证明工期延误与材料方延迟发货存在关联性,材料方当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建工集团就其承建的某项目提供聚苯板材料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并按时向某建工集团供货,但后来因原告原因导致有几批货物无法按时供货。之后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建工集团以我方当事人延迟供货导致其工程工期延误,并向业主方赔偿了工期延误损失,因此向我方当事人索赔,但我方当事人供货延误是因某建工集团发函要求导致的,因此当然不应赔偿。后某建工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向原告某建工集团支付赔偿金165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某建工集团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原告建工集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仅仅是我方当事人延迟供货的供货单和其赔偿延误工程的赔偿单,未提交我方当事人延迟供货与工程延误是否存在关联性的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延迟供货与工程工期延误存在关联性,当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5 Feb 2019

工程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未超过法律标准,法院当然不同意降低标准!

案情简介:      2015年,我方当事人与发包人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施工范围、施工工期、工程款支付进度、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于2018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并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某公司一直未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2018年底发包人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9603414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发包人某公司催要工程款,但某公司一直未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603414元,并且依据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点六七的利息比例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603414元,并且依据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点六七的利息比例支付利息。 责任承担: 被告某公司以约定利息过高为由要求法院调整,但法院认定该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的相关标准,不予同意调整。合同法中存在约定利息过高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调整的规定,但本案中约定的利息属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内,虽然为法律最高标准,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当然无权调整。

15 Feb 2019

发包人资信问题会严重影响其支付能力,我所为顾问单位审查施工合同和发包人资信为顾问单位规避了资金问题!

情况简介: 2019年1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公司欲与某水务投资公司签订某水厂的扩建项目施工合同,因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工程比较特殊,因此顾问单位向我所发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我所在接到委托审查后即指派相关律师负责评审该施工合同。 评审意见: 我所指派的律师团队有着多年的建设工程类纠纷的处理经验,因此先从发包人方面进行审查,因为我所顾问单位作为施工方,其最根本利益就是回收工程款,我所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对发包人的公司结构,股权分配,失信情况进行了解,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包人的失信问题,对其是否具体工程款的支付能力作了全面分析。第二是通过对施工合同内容的分析进行评审,该施工合同中存在很大一部分需要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内容,但仅约定了我所顾问单位的提交时间和审批时间,没有约定未在期限内审批的后果和处理办法,这就可能对我所顾问单位以后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因此我所律师在评审中也是将其明确提出。除此之外,该施工合同的其他一些从法律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地方,评审中都一一指出。 评审结果: 在评审后我所向顾问单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顾问单位在核查后给予了我所高度评价,明确表示该法律意见书对签订施工合同和规避施工风险有着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