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我方当事人与某公司就某幼儿园迁建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又与被告某陶瓷公司签订了陶瓷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由某陶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我方当事人提供某品牌产品,并且对包装和质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向被告某陶瓷公司支付预付款70万元,但是被告某陶瓷公司即向我方当事人发函告知所提供的陶瓷砖用无字牛皮纸包装,我方当事人明确回复不予同意。但是在供货过程中,被告某陶瓷公司仍未纠正该项错误,并且也不按时向我方当事人供货,因此我方当事人又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针对违约责任和供货时间等作出了约定。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某陶瓷公司仍是不按约提供货物,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某陶瓷公司通过我所发送律师函要求退还多支付的预付款并解除合同。某陶瓷公司均未予以理会,因此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购销合同且被告某陶瓷公司退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款47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款47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陶瓷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供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致使我方当事人签订该购销合同的目的不能达成,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该购销合同。并且我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就支付了70万的预付款,但被告仅向我方当事人交付了价值23万元的货物,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多支付的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