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工程的灌注工程分包给B公司,实际该工程为A公司从C公司处分包而来,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按工程进度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实际支付必须以业主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款项按比例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3月份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结算费用为4659285元,现质保期早已届满,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A公司以业主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截止2018年底,A公司仍拖欠B公司工程款1265949元。B公司在经多次催促无效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949元,并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和B公司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A公司格式条款无效,因而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6594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
二审法院观点:
A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该条款为合同相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合同是双方协商订立的,不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当然有效。
二审法院审定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虽然为A公司单方提出,但其本身经过B公司确认后签订,不属于格式条款,当然具有约束力;但实际该合同本身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且工程本身为A公司从C公司处分包而来,后A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其分包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分包合同也应当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但实际上B公司已经施工完成,并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A公司即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审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承担:
分包行为在建设工程中经常存在,但实践中很多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因而导致分包合同也无效,即使分包合同无效,分包人所进行的实际施工真实存在,当然有权要求分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