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9,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总承包A公司位于某地的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B公司又于同年11月与C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收取5%的管理费,此后C公司又与D某签订分包合同,约定C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土木建设分包给D某。合同签订后C公司和D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B公司按进度按时向C公司支付了应支付的全部工程款,C公司则未按约定向D某支付工程款,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D某因C公司未付款寻至B公司,请求B公司向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564994元,但实际上B公司和D某并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且B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C公司,B公司认为D某应要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而非B公司,但D某认为其与总包方B公司也存在分包合同关系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D某支付工程款1564994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D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D某与C公司直接的分包合同为C公司盖章签订,并非B公司,且B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D某无权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且D某也无法证明其与B公司直接存在分包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