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A某和B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C某。2016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双方长期分居,2016年底,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经协商后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A某所有,车辆归B某国有,A某于2017年5月前支付B某30万元、2017年10月支付B某30万元共计60万元作为补偿,C某由A某抚养,抚养费由A某承担。协议签订后,A某当场向B某支付5万元,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事后A某一直未支付余款,B某多次向A某索要余款,A某均以有钱后再进行支付为由拒绝支付,现早已过全部款项支付之日,因此B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原告B某支付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B某人民币55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其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表示未受到胁迫等手段为自愿达成,法院当然有有权依法予以确认,该离婚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