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7,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2年,A某位于某区的房产经政府协商进行拆迁,并提供拆迁补偿,协商一致后A某与某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和建设投资发展中心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的三套房屋,其中一套为位于某小区的140平米的房屋。后A某于2015年11月完成手续,就该安置房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A某。后经A某陈述,拆迁房屋本为其父亲C某所有,后其父亲于1997年去世,C某生前无其他亲属,A某母亲早于1993年去世,因此拆迁房屋为A某继承其父亲C某所得。而A某于1978年与D某结婚并生育一儿B某一女,后于1989年与D某办理离婚手续,后A某于2004年与E某再婚,并生育两个儿子F某和G某。2015年办理完成该安置房产权登记时,A某向B某出具一份“字据”,表明:A某将位于某小区的140平米房屋给大儿子B某,父亲本人A某于今日将产权证交于B某。同年12月,B某代A某书写一份遗嘱,表明A某所有的该套房屋由B某继承,见证人为H某和J某。后A某于2017年去世B某欲将该安置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E某、F某、G某不同意,认为该安置房屋应当由四人继承,遂B某将E某、F某、G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原告B某,三被告协助B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 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A某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安置房屋归原告B某所有。
  • 判决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协助原告B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责任承担:

本案中由B某代A某书写的遗嘱非A某亲自所写,并且B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该遗嘱的效力不符合法律的要件形式,属于无效遗嘱。但A某向B某出具的“字据”可以认作为一种自书遗嘱,属于有效遗嘱,B某要求继承该安置房屋于法有据。且该安置房屋为其与E某结婚之前获得,属于A某的婚前产权,并非A某与E某的共同财产,因此A某有权处分。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