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A某和B某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和B某将其存款50万元交给A某的表舅炒股,后A某表舅将该炒股款归还给A某。后A某和B某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后于2017年3月份将该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出售房屋的房款由B某收取,此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A某和B某自愿离婚,A某和B某双方无共同可分割财产,B某向A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70万元。后双方在某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截至2018年7月B某一直未向A某支付补偿金,后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在起诉中声称双方出售的房屋的房款为B某所收,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款进行分割,现要求分割该房款,B某称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向A某补偿的70万元是针对全部财产的,并非未分割,A某当时是认可的。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应当有效,法院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