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A某和B某于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入伙朋友的C公司,并享有C公司的30%的股份,2014年A某因婚外情与B某发生争执,后A某向B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承诺若今后A某和B某离婚,A某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B某所有。后双方于2017年诉讼离婚,依据法院的判决A某和B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该判决中并未对A某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上述法院判决后B某要求A某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份平分一半给自己,但A某一直不同意,后无奈,B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某所持有的C公司的全部股份归B某所有。但是诉讼过程中,A某称其已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D某。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A某和D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被告A某所持有C公司的股份,归原告B某所有。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A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低价变卖给D某的方式转让股份,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且依据法律可以少分财产乃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