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前A某所有的位于某地房产一套,该套房屋产权仅A某一人,无其他共有人,A某和B某婚后未生育子女,B某在婚前与前夫有一儿一女。后A某于2015年查出患有癌症,为其去世后财产不予争论,A某于2015年底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做了见证遗嘱,内容为,A某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某套房屋遗赠给侄女C某,将自己所有的全部存款20万元归B某所有,因A某文化程度较低,因此该遗嘱由A某口述,律师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录音录像,并由A某本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后A某于2016年初去世,由于该房屋一直由B某所居住,C某只能上门索要,但B某以无其他房产居住为由且经亲戚劝说,C某同意将该房屋交给B某居住,但房屋产权归C某所有。后2018年该房屋由当地政府划入拆迁范围,C某又找到B某要求将房屋交于他,但B某以已过遗赠时间C某未过户,C某已无权继承为由拒绝交付。无奈C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法院判决:

判决因A某去世遗留的某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责任承担:

被告B某一直辩称C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未对房产做变更登记。但实际上,C某在A某去世后即向B某主张该房屋,因亲戚劝说才由B某一直居住,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C某在向B某主张权利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归C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