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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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应当确认,若主体错误的可能导致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工程第三标段发包给B公司,C某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该工程标段于2015年10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C某要求A公司与其办理竣工结算,后A公司与B公司办理了结算手续,确认工程结算价为8152566元,还余230万元未支付,此后因质量问题,A公司一直无法将该款项支付给B公司,而C某一直以个人名义催促支付该笔工程款给其个人,A公司无法认同其说法,所有一直未支付,后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C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3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C某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A公司和B公司,C某仅作为B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合同上方签字,后结算办理的双方仍为A公司和B公司,因此即使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其相对方也应当是B公司,不应当向C某支付,C某要求把剩余工程款支付至其账户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26 Aug 2019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

案情简介:    1988年A某和B某于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A某因工作原因前往日本,并定居于日本,2010年B某也前往日本定居,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子C某,后在婚内期间,A某和B某出资50万元购买某市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A某名下,后2016年,A某和B某因夫妻感情破裂,A某向日本某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双方财产,2016年10月,经该裁判所判决离婚,且由A某和B某各取得某市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后2016年底,A某单独前往某市房管局,并拟制一份与C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C某,后经B某发现,B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应当属于A某和B某的共同财产,A某无权独自处分,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后A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后B某要求A某补偿房屋折价154万元,A某一直不予理会,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B某所有,若A某取得房屋产权,应当补偿B某一般折价款154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某市房屋归A某所有。 判决A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B某折价款154万元。 责任承担: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若双方达成一致在离婚时由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26 Aug 2019

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A某和B某通过某婚姻中介介绍认识,后双方相处融洽,于2018年3月谈及婚嫁,A某父母要求B某支付彩礼20万元,并提供金首饰一套以及钻戒一枚,而B某父母及B某均有稳定收入,家庭条件较好,遂同意A某父母的要求,并于婚前将上述财物交付至A某父母。A某和B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一个月,A某即返回娘家,且不愿再与B某共同生活,经双方父母、亲戚劝说,仍不愿共同生活,遂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A某返还B某交付的彩礼20万元及金首饰、钻戒。但离婚后A某一直不予返还,并声称已向B某返还所有物件,无奈,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B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责任承担: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A某和B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诉中A某声称已返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财物,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也无法认可其辩称,因此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A某应当返还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