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A某和B某通过某婚姻中介介绍认识,后双方相处融洽,于2018年3月谈及婚嫁,A某父母要求B某支付彩礼20万元,并提供金首饰一套以及钻戒一枚,而B某父母及B某均有稳定收入,家庭条件较好,遂同意A某父母的要求,并于婚前将上述财物交付至A某父母。A某和B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一个月,A某即返回娘家,且不愿再与B某共同生活,经双方父母、亲戚劝说,仍不愿共同生活,遂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A某返还B某交付的彩礼20万元及金首饰、钻戒。但离婚后A某一直不予返还,并声称已向B某返还所有物件,无奈,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B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责任承担: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A某和B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诉中A某声称已返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财物,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也无法认可其辩称,因此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A某应当返还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