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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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除应当有抚养能力外,还应当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中会全面考虑孩子的情况及其自身意愿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原为夫妻关系,后2015年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C某由B某抚养,A某每年支付B某抚养费10万元。双方离婚后,C某一直跟随B某生活,后因B某与D某结识,双方长期同居,C某则跟随B某和D某共同生活,后因C某和D某关系存在问题,C某于2018年11月起跟随A某生活,此时C某刚满10周岁,并且在此期间C某向A某描述D某对其态度并不好,他自己也不喜欢D某,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C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自2018年11月1日起A某和B某的婚生子C某由A某抚养; 自2018年1月1日期B某向C某支付抚养费用每月2千元至C某年满18周岁时止。 责任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公司利润表表明自己有能力抚养C某,同时B某向法院提交了A某的负债情况,但A某表明 其公司之前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期,现资金已周转,有抚养C某的能力,且法官经询问C某,C某表示其与D某不和,原因与A某一起生活,遂法院依法判决由A某抚养C某。

23 Sep 2019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的,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5日,A公司与B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办事处的办公楼发包给B某,合同为固定总价5111400元,本工程由B某垫资建设,至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年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5月1日完工,但A公司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后经双方对账,A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345万元,还余1661400元未支付,后2017年8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在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办公楼办公,B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但A公司一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00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B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以1661400元为本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即由A公司擅自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当然无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

23 Sep 2019

业主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4,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总承包承接A公司位于某村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B公司同意其中的桩基工程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A公司指定的C公司,后2014年某市建筑业管理局对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作出处罚,确定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乱发签证,导致桩基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2015年7月,B公司、A公司共同申请鉴定,鉴定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该桩基不合格,技术能力和质量控制方面出现问题,并由相关造价机构出具报告称,该桩基需增加基础造成190万元,且B公司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损失为15万元,遂B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205万元。但C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无奈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支付赔偿款20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C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将A公司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153.75万元; 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51.25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C公司为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过错责任为25%,遂由A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

09 Sep 2019

当事人双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除权,当条件达成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使用解除权!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公寓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A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B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9371588元。后B公司按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2016年3月因附件居民的原因导致B公司一直无法施工,且直到2018年11月仍无法恢复施工,遂A公司向B公司发送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函件,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多于预付款,但B公司一直拖延不予退还,遂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多余预付款。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3月解除;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工程预付款4294987元; 责任承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超过9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而该施工过程中因附近居民原因导致停工近三年,遂A公司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应当自A公司通知B公司,B公司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生效。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经A公司申请鉴定,经鉴定及双方确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A公司预付工程款4294987元。

股权当然属于财产的一种,如无法分割的也应当由所有的一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

案情简介: 1998年A某和B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仅育有一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A某和B某于2016年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如下:一、A某和B某各自名下存款均归属于自己,女儿名下的存款由A某负责支配;二、双方所拥有的登记在B某名下的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沃尔沃归B某所有,一辆奔驰归A某所有,在双方离婚后1个月内由B某过户至A某名下。 2017年初A某发现B某在某农信社有股份,分别于2005年及2011年共入股30万股,遂要求B某向其支付补偿,但B某不予理睬,后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分割B某所拥有的的某农信社股份30万股。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款70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B某在辩论中称该股份为其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该股份为公司内部员工才能所有,不应当为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分割,但B某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同时虽然该股份为某农信社内部员工享有的,但即使不能直接分割股份也应当由所有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充款。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A某申请由法院指派评估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40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一半的补偿款70万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然有权要求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礼金!

案情简介: 2017年,A某和B某经中介人介绍认识,经3个月相处,双方均认可对方,后双方父母即协商结婚事宜,在商议期间,A某向B某交付了一套金首饰(包含耳环、戒指、手镯)价值23000元,并于2018年初向B某及其父母交付彩礼金18万元,此后A某和B某即准备结婚事宜并拍摄婚纱照,但在2019年5月,B某要求A某将其名下房屋添加B某名字。并增加6万元的彩礼金,后经多方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某一直不再与A某见面,无奈,A某只能放弃结婚,并要求B某返还已付的彩礼及金首饰,但B某一直闭门不见,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及其父母C某、D某返还原告A某已付的彩礼金18万元及金首饰。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C某、D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彩礼18万元以及一套金首饰(价值23000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B某当然应当返还A某支付的彩礼及首饰。对于C某和D某的责任承担问题,C某和D某作为B某的父母,且B某一直与其父母生活,收取礼金时也由其三人共同收取,当然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应当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