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A某和B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仅育有一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A某和B某于2016年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如下:一、A某和B某各自名下存款均归属于自己,女儿名下的存款由A某负责支配;二、双方所拥有的登记在B某名下的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沃尔沃归B某所有,一辆奔驰归A某所有,在双方离婚后1个月内由B某过户至A某名下。 2017年初A某发现B某在某农信社有股份,分别于2005年及2011年共入股30万股,遂要求B某向其支付补偿,但B某不予理睬,后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分割B某所拥有的的某农信社股份30万股。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款70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B某在辩论中称该股份为其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该股份为公司内部员工才能所有,不应当为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分割,但B某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同时虽然该股份为某农信社内部员工享有的,但即使不能直接分割股份也应当由所有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充款。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A某申请由法院指派评估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40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一半的补偿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