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19

View all on this date written articles further down below.
23 Oct 2019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当然不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A某与B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几次见面后相处良好,均比较认可对方,遂在双方父母见面后于2010年5月办理酒席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育有一子一女,且A某一直无工作,B某从事个人经营。2019年1月A某和B某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原因导致经常吵架,双方发生矛盾,A某向B某提出离婚,但B某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仅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子女不想离婚,但A某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A某与B某离婚,女儿C某由A某抚养,儿子D某由B某抚养,抚养费用由B某承担,B某每月向A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不准予原告A某和被告B某离婚。 责任承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A某称其与B某感情确实破裂,但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人民法院当然不予准许离婚。 夫妻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18 Oct 2019

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将其炼钢厂改造车间及连铸车间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部分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C公司,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C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D某个人,D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同时C公司与D某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款、结算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D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要求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在施工过程中C公司向D某支付工程款共计230万元,但完工后C公司一直未与D某办理相应结算,后C公司向B公司于2018年3月出具报告要求B公司与C公司办理结算,结算价为5771149元,但B公司仍未与D某办理结算。无奈,D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1149元,并要求B公司在欠付C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原告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1149元; 判决被告B公司在上述款项的10%,即247114.9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C公司应当在双方办理结算后向D某支付工程款,但C公司一直拖延未办理结算,但其向B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指明了分包工程的结算款,应当视为C公司认可该金额。同时虽然D某无相关资质,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D某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