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19

View all on this date written articles further down below.

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

案情简介:      A某与B某、C某为父子、儿媳关系,2014年B某和C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后2016年因当地政策关系,A某出资84万元、B某和C某出资6万元购买位于某小区7栋2单元101号房屋,同年12月A某和B某、C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B某和C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但B某和C某须对A某进行供养,并在百年之后料理A某后事,同时B某需按月向A某支付2000元购房款,若B某和C某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A某有权收回该房屋。协议签订后B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3个月给付义务,共向A某支付6000元购房款。2018年1月A某和B某、C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且B某动手殴打A某,同时A某身患数种疾病,B某未按时送医,未尽到供养义务。遂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某和C某返还购房款84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C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84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涉房屋视为A某对B某和C某的赠与,但该赠与为附义务赠与,现B某和C某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A某有权撤销该项赠与,B某和C某应当返还购房款。

12 Dec 20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以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某路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B某名下。2019年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B某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和好后B某将其名下的轿车挂在某网站上出售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B某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人。同时A某和B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由买主支付20万元,其他40万元由银行支付。后经A某了解,银行支付的40万元已由B某要求支付至其个人账户,并转移至他人账户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A某所有某小区房屋,B某所有车辆及出卖商品房所得40万元银行支付款。 法院判决: 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归A某所有由A某偿还剩余按揭款; 某品牌轿车及银行支付的40万元房款归B某所有;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之规定,虽然A某和B某尚未离婚,但B某的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当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2 Dec 2019

合同约定工程款由上级拨付并不能免除发包人的支付工程款义务!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1日,A公司与某村村委会就该村 道路拓宽、硬化施工等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上述施工工程,合同约定该工程所需费用均由A公司自行垫付,在村委会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向上级单位申请自资金再行向A公司支付,在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5年9月10日完工,后经村委会验收合格,由A公司与村委会确认结算价为2458450元,后该村委会通过各类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共计60万元。经A公司多次催促,该村委会均以上级未拨付款项为由拒绝支付。遂A公司无奈在付款期满一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5845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5845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虽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村委会上级拨付,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付款义务。同时该村委会在诉讼过程中辩称该施工道路为多个村共同使用,应当由多个村共同承担付款义务,该抗辩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当然不予以支持。

12 Dec 2019

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长期无法开工的,发包人承诺赔偿损失的,法院当然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某地块三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约4000万元,并对工程暂定开工日期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B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同时组织相关施工人进场准备施工,但A公司进场2个月后B公司仍未通知开工,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B公司退还A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承诺在2017年4月底前开工,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B公司承担。截止2017年5月,B公司仍未通知开工,经A公司催促B公司又出具一份承诺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前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若逾期未退还的按一万元/日支付赔偿金。后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通知开工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遂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退还原告A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并按一万元/日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按5000元/日计算的赔偿金。 责任承担: 上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承诺书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B公司应当按该内容约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根据工程造价4000万元,法院认为该赔偿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遂调整至5000元/日。

02 Dec 20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A公司预建设业务用房,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约定中标合同价格为5903703元,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方式。后B公司向该项目投标并成功中标该项目,双方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并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明确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个人C某承包,且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而是C某以B公司名义承建。该项目于2017年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确认结算价为6154442元。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共计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02万元,还余1134442元工程未支付,后C某多次向B公司索要,B公司均以A公司未支付为由拒绝付款,遂C某又向A公司主张该工程款,但A公司以双方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因此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C某支付工程欠款113444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C某支付工程款1134442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C某借用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C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C某的诉讼请求。

02 Dec 2019

离婚协议的约定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时,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一辆某品牌车辆,房屋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车辆以A某名义购买。后双方于2014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归B某所有,所产生的贷款及债务均由B某偿还。后2014年7月A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判决A某以诈骗罪处以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要求A某向被骗人员退还资金及损失共计43万元。截止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但A某并未履行退还义务。后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并判决被告A某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某诈骗行为产生于签订离婚协议前,A某明知自身存在犯罪和债务的情形下,仍签订该离婚协议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B某,该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逃避债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具有以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当然无法支持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02 Dec 2019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划分的,另一方替应付方归还借款的,当然有权要求应付方向其支付!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5日,A某和B某在某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2014年初A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后2015年11月,A某和B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中对A某和B某的财产分割明确约定,并明确表明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由A某负责偿还。2016年3月,经某银行催促,A某仍未归还贷款,遂由B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40万元及利息,后B某向A某主张要求其归还40万元,但A某不予回应,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原告B某归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B某因夫妻关系向银行归还贷款,当然有权依据调解书约定向A某追偿。

02 Dec 2019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A某和B某经中介介绍认识, 后双方于2019年1月办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此期间,A某向B某给付见面礼、相亲礼、彩礼共计172002元,以及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吊坠四金,后2019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B某长期居住于父母家中,经A某多次劝说仍未返回,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某返还原告A某支付的彩礼172002元及四金。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返还彩礼120000元及四金。 责任承担: A某向B某支付的彩礼及四金依据当地风俗习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A某与B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该条约定的应付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遂人民法院在酌定情形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  

02 Dec 2019

分公司虽然向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其承建项目自负盈亏,一切责任由其自己承担,但该责任书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第三人!

案情简介:      2014年,A公司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分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等工程分包给C某,并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C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并验收,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月内双方办理结算,办理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A公司分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质保期满2年后退还质保金,截止2019年1月,该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A公司分公司仍有3299111元工程及120万元质保金未退还,经C某多次催告,A公司分公司仍未支付,后C某要求A公司支付,但A公司以其分公司为内部承包制,由其自负盈亏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遂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C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499111元;被告A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C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499111元; 判决被告A公司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A公司分公司虽然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自负盈亏,但该承诺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C某而言,该承诺书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