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A某和B某经中介介绍认识, 后双方于2019年1月办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此期间,A某向B某给付见面礼、相亲礼、彩礼共计172002元,以及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吊坠四金,后2019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B某长期居住于父母家中,经A某多次劝说仍未返回,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某返还原告A某支付的彩礼172002元及四金。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返还彩礼120000元及四金。
责任承担:
A某向B某支付的彩礼及四金依据当地风俗习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A某与B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该条约定的应付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遂人民法院在酌定情形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