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某与B某、C某为父子、儿媳关系,2014年B某和C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后2016年因当地政策关系,A某出资84万元、B某和C某出资6万元购买位于某小区7栋2单元101号房屋,同年12月A某和B某、C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B某和C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但B某和C某须对A某进行供养,并在百年之后料理A某后事,同时B某需按月向A某支付2000元购房款,若B某和C某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A某有权收回该房屋。协议签订后B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3个月给付义务,共向A某支付6000元购房款。2018年1月A某和B某、C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且B某动手殴打A某,同时A某身患数种疾病,B某未按时送医,未尽到供养义务。遂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某和C某返还购房款84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C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84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涉房屋视为A某对B某和C某的赠与,但该赠与为附义务赠与,现B某和C某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A某有权撤销该项赠与,B某和C某应当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