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就某别墅区建设签订了平基土石方、道路等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内容、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向B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后于2018年初B公司通知A公司进场施工,A公司在接到进场通知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B公司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600万元。但A公司在做好进场准备后,又因B公司原因导致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后因无法进场A公司即向B公司发函通知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后B公司即向A公司回函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履约保证金。但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仅退还了335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一直拖欠不予归还,因此A公司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365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

责任承担:

    合同为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B公司违约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现A公司已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但因B公司原因无法进场施工,则B公司应当依据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但经A公司多次催促后B公司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部分不仅应当退还本金还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