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0,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3日,A某和B某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6年3月购买位于某小区的复式楼房,当时便交付房屋首付款134万元,并花费30万元将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于2016年9月入住该房屋,截止2017年底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23万元,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A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离婚,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共识,A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偿还了24万元的房屋贷款,A某并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要求B某向A某支付首付款和贷款的50%即79万元,但B某认为其双方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由B某父母交付了100万元,A某和B某双方仅交付了34万元,因此认为案涉房屋为A某、B某、B某父亲、B某母亲四方所有,A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因此A某向法院就该房屋的分割事宜提起诉讼,要求B某向A某支付房屋首付款和贷款79万元。

法院判决:

  • 判决案涉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归B某所有。
  • 判决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某给付补充款79万元。

责任承担:

本案中B某辩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100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且该房屋为A某和B某婚后所买,合同也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当然由A某和B某共同所有。即使B某向法院提交其父母出资的记录,但合同仍由夫妻双方签订,也可以视为B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