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感情良好,但后因房屋拆迁,A某认为B某因为惦记该拆迁房屋才与自己结婚的,双方也因此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准备离婚,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好,但B某出于对A某的愧疚,且双方婚后的开销均由A某支出,所以在调解期间B某向A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B某欠A某现金20万元,落款为B某签字。后该欠条一直由A某保管,2017年3月,A某和B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向有关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A某向B某主张偿还借款现金20万元,但B某以其并未实际向A某借款,该欠条只是出于愧疚才出具的,并无实际产生的借款行为,不应由自己支付。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2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20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某向A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在双方当时法院调解离婚时,不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B某应当对自己所作出的欠条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按约履行,因此B某应当向A某支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