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8,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将其炼钢厂改造车间及连铸车间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部分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C公司,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C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D某个人,D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同时C公司与D某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款、结算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D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要求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在施工过程中C公司向D某支付工程款共计230万元,但完工后C公司一直未与D某办理相应结算,后C公司向B公司于2018年3月出具报告要求B公司与C公司办理结算,结算价为5771149元,但B公司仍未与D某办理结算。无奈,D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1149元,并要求B公司在欠付C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原告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1149元;

判决被告B公司在上述款项的10%,即247114.9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C公司应当在双方办理结算后向D某支付工程款,但C公司一直拖延未办理结算,但其向B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指明了分包工程的结算款,应当视为C公司认可该金额。同时虽然D某无相关资质,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D某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