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 2018年9月A某和B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A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由B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某区的商铺一套;两套房屋归各自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不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离婚后,B某要求A某将住宅的产权分割,由双方各占一半,A某不予同意,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A某和B某婚后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在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案,属于有效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写明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方式,现B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且在诉讼过程中称该离婚协议是其在A某的胁迫下签订的,但B某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当然不予采纳,因此对于A某和B某的婚后财产分割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