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某建设施工合同将某改造工程发包给A公司,2013年12月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价款为1919531元。实际中,A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B   某,约定工程包死价为200万,,支付方式为签合同时支付50万,工程完成时支付150万,实际中在2015年的某公司与A公司的官司中已经被判决B某为实际施工人员,并且各方对上述结算工程款无异议。2015年3月,某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通知单,通知其所承包的某改造工程存在极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现在还未超出质量保证期2年,要求A公司必须在10日在对该工程中地面和树木等问题进行维护,一切损失由A公司负责。因前一案件中已确定实际施工人员为B某,因此A公司认为该损失和维护费用应当由B某承担。实际中某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款结付给A公司,并且A公司实际并未履行该维护义务。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B某向其履行保修义务或支付修理费20万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B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原告A公司与B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期限,但A公司与某公司约定了保修范围和期限,A公司应当承担对该改造工程的保修义务,虽然该工程实际为B某施工,但A公司也应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可以向B某索要保修费用,因为A公司实际并未对该工程履行保修义务,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某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意义:

该案中虽然该改造工程为某公司发包给A公司,A公司将其分包给B某,但是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质保期承担维修责任,B某虽为实际施工人但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A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某在A公司未承担责任之前负担该维修金。

专业建议:

分包人与总发包方所签订合同时为合同相对人,所约定的保修责任应当由分包人履行,分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才有权向分包承包方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