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关键词:转包

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案例

原告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B局在网上进行投资招标,将某工程A标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C公司通过网上招标的方式,成功中标该段工程。并于2014年X月X日与B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又将该工程以转包的方式转包给D公司,D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标段工程转包给A某,B局在明知该标段工程为转包下工程仍签字盖章。A某在签订过后组织人员施工,并已经实际完成施工并且投入使用。实际中,D公司无施工资质,因此D公司为获得该项目工程,通过向C公司支付XXX元挂靠费,由C公司在网上进行投标,从而获取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B局已支付C公司、D公司工程款XXXX元,D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款XXXX元,还差XXXX元未支付。双方对工程中某一阶段所施工程平方意见不同,因此对该工程款项产生异议。现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D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A某工程欠款XXXXX元。

二、被告B局在欠付C公司或D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A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责任承担:

  • 虽然D公司为挂靠C公司并以C公司的名义获得该工程,但实际中D公司并无此类资质,仍为C公司非法转包给D公司,C公司应当对D公司因此工程对A某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虽然B局为分包人,但是其明知A某为层层转包过后的承包人,仍签字盖章,因此对此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因为B局已对C公司和D公司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所以仅对其所欠C公司或D公司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合理有效的对抗第三人,因此转包方要对承包方所产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任何方式的转包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均不被认可,为了防止己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2、即使所签合同为转包合同,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仍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在专业知识受限的情况下,更应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