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初,原告A某与被告B 娱乐城签订了该娱乐城装修装饰承包合同,由B娱乐城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上签字并盖章,合同价款为318万元,合同签字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工程款100万元,2014年11月底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并约定工程期限至2015年1月完成,并于完工之日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由被告扣留20万元工程保证金一年,后双方竣工,由原告A某通知被告B娱乐城验收,但B娱乐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并未组织竣工验收,并且已将该工程所涉房屋投入使用,现B娱乐城已该工程隔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向A某支付工程剩余价款98万元以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并且B娱乐城出具了相管机构的鉴定书,因此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被告B娱乐城请求法院判决B娱乐城向A某支付工程剩余价款98万元以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共计1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 判令被告B娱乐城向原告A某给付保证金20万元、剩余工程价款98万元共计118万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保证金20万元、剩余工程价款98万元共计11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责任是每一个承包人所应当承担的,但是在一般工程合同中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故意推脱,导致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工程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之后超出质保期外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予承担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