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A某与被告B某签订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B某与C公司通过挂靠方式所获得,A某为实际施工人,A某在与B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向B某交纳工程保证金71万元,转让费64万元后在施工过程中B某共向A某支付工程款177万元,还余99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现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某退还工程保证金71万元、转让费64万元以及支付工程欠款99万元共计234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 被告B某向原告A某给付工程保证金71万元、转让费64万元以及工程欠款99万元共计234万元人民币;
- 被告B某给付原告A某工程款99万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 法院经审查认为A某与B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虽然合同无效仍能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
- 合同无效会导致分包方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当返还。
案件意义:
本案主要体现了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若合同无效,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退还其因无效合同所得部分,并且由于实践中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方还有权要求分包方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