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签订了三份分包合同,分别针对三处基站设备安装工程,该三项工程为我方当事人向某联通分公司承包的,并且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某联通分公司并不知情。三份分包合同中有一份价值176万元的合同双方只是在协商,并未签字盖章,内容也没有敲定;并且原告A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因此属于违法分包,但是实际施工中原告与我方当事人并未结算前两项工程,结算书也未签订,现A某要求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工程结算款共计412万元,我方当事人因未结算工程因此并未向其支付款项。现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共计41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因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虽然为无效合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可以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未经结算的工程分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上述分包工程原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并未进行结算,工程也未进行验收合格因此其无权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