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2018年10月22日,由我所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四川某建筑公司,其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承包某铁路段基层石子工程,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双方又合作向某石子厂进行投资,在该石子厂以由某建筑公司以投资方式对生产线进行改造,某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对该厂的40%分红享有分配权,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又签署了关于合作石子厂的协议,由我所律师为其审查。
具体处理: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移送过来的协议后,为更加深层的了解该合作的具体情节,我所立即派出两位主办律师前往某建筑公司与其负责人就该合作进行谈论和了解,主办律师根据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该其工程合作协议和石子厂协议进行了修改,保护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我所主办律师从其合作协议中指出其对石子厂的行为为借款分红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有可能存在部分分红无法取回的风险,因此我所主办律师将该协议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合法的形式进行投资,并针对双方公司合作事宜又增加了一部分补充协议以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
由我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某建筑公司我所提供的服务感到十分满意,大大降低了其合作的风险,保障了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