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我方当事人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成功中标某小学改造工程项目,后于2017年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直至2018年5月发包人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增长,并且我方当事人前期投入部分资金,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因此我方当事人通过我所律师向发包人发函请求调整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拒绝调整工程价款,因此我方当事人只能解除合同避免带来更大损失,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并赔偿我方当事人前期投入资金以及预期利润(工程价款的3%)。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其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工程款3%的预期利润。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中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为维护公平正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工之日遥遥无期的承包人有权调整价格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当然有义务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