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0,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被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就某项工程中楼室、卫生间、厨房防水工程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29226元,工程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被告A某承诺于9月20日至9月25日结清工程款,到期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未果,实际上A某也并无建设施工资格,A某为挂靠在B公司名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我方认为B公司应当对该笔工程款和A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029226元,B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工程款1029225元,被告B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很多无资质人员通过挂靠的方式,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分包出去,虽然该种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也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履行自身义务后有权向分包人索要工程款,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而该分包又属于违法分包,其应当对工程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