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4,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县乡镇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将某建设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被告A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由A某进行施工,2017年7月,A某找到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某段公路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08万元。合同中清楚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且A某立即找另外公司进行施工。但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并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结算证明,现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566072元,均为得到A某的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责任承担:

本案例中被告A某一直以我方当事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实际上其在结算时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该段工程,虽然我方当事人没有建设资质,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其实际已经完成部分工程量即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A某也接受了我方当事人的施工工程,因此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A某支付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