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底发包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A某为某江南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A某与某江南安装公司签订了项目经理劳务合同,将该项目工程的19号楼以包干的方式由A某项目部承担施工任务,由A某负责19号楼项目的全部各项管理,合同签订后被告被告A某即组织人员施工,我方当事人从A某处承接了该楼全部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时双方确认拖欠我方当事人各种款项共计50万元,并由A某向我方当事人出具欠条并加盖“某江南安装公司某项目部经理”印章,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并且我方当事人已无法联系到A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款项5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50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向法院辩称A某仅为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具体管理和施工安全等,并无权对外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并且我方当事人实际没有对该水电工程施工。但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未对上述我方当事人未施工的抗辩进行举证,因此该辩称不成立;至于A某无权对外签署分包合同的情况,虽然实际A某无权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但A某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水电工程分包合同加盖了“某江南安装公司某项目部经理”印章以及某江南安装公司曾经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并开具发票,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致使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认为A某为有权代理,这种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应当对此A某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